《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假如再审判决按原审一审辩论终结时的统计标准确定赔偿数额,那么按照再审判决书的说法,履行期限及申请强制执行期限已重新确定,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到再审判决生效日之间的可得利益损失,法院并没有处理给受害人,受害人的赔偿款会因物价指数的上涨造成购买力降低;而赔偿义务人则会因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履行而获取不当利益,这样的判决无疑在社会上助长了“老赖”的滋生。
还是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