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专门的具有调解功能的部门,是完全可以参与本单位相关的矛盾纠纷调解的,并不会因为所处同一个单位就有所偏向哪一方,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达成最大限度的共识,化解误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个人认为:一是对于跟行政机关职能相适应的民事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可以作为主体来调解。二是对于行政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员可以参与行政争议纠纷的调解,但人民调解组织不能作为调解主体,形成调解协议也不适合盖调解组织章。问题中的,如属于第二种情况,调解员可以参与,但调委会不能作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