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怀孕女职工可否被解雇

2025-03-18 07: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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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若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受劳动者处于孕期的限制。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答(2):

若怀孕女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雇。
《劳动合同法》42条第4款“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非过错性解除)、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仅在非过错性解除与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三期”女职工存在过错的,符合《劳动合同法》39条过错性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仍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