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了解公估人的性质:保险公估人受保险当事人委托而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市场的公证行为。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结沦对保险当事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2、如果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不满意,保险人可以不接受;3、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估人的公估报告不满意,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继续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补充:第3点已经回答了你的问题了。只有和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就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