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有并入特别程序

2025-05-13 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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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1、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实行独任制;
  2、实行一审终审,并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二)选民资格案件
  1、申诉处理前置;
  2、起诉人起诉,并且对起诉人无限制;
  3、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起诉人、选民资格本人以及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三)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案件
  1、公告是必经程序;
  2、法律后果宣告失踪: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当事人资格问题;
  宣告死亡:身份关系消灭,但该公民重新出现后,其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完全取决于其配偶是否再婚。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1、鉴定是必经程序;
  2、确定代理人:近亲属之中,申请人之外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发布认领财产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

  二、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中国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并没有规定督促程序,至1991年《民事诉讼法》才增设了这一程序。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