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对于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署的有关房屋赠与子女的离婚协议,在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该离婚协议已经经过了公权力的备案,因此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中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后,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是有效的。综上,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刘某履行该协议,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