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时期和古罗马时期的政治制度相同点是:都确立了中央集权的体制,地主服从中央,并将最高军事和最高行政大权都统一起来由皇帝实施,所有官员都向皇帝负责。同时,在行政管理上都趋于调立行省这种级别的机构,以使皇帝能更好地行使对全国广阔疆域的管理权,提高行政的效率。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太宗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非常重视老百姓的生活。他强调以民为本,常说:“民,水也;君,舟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太宗即位之初,下令轻徭薄赋,让老百姓休养生息。唐太宗爱惜民力,从不轻易征发徭役。他患有气疾,不适合居住在潮湿的旧宫殿,但他在隋朝的旧宫殿里住了很久。贞观之初,在唐太宗的带领下,君臣和谐,全国上下一心,经济很快得到了好转。到了贞观八九年,牛马遍野,百姓丰衣足食,夜不闭户,道不拾遗,出现了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在政治上,皇帝率先垂范,官员一心为公,吏佐各安本分,滥用职权和贪污渎职的现象降到了历史上的最低点。尤为可贵的是:李世民并没有用残酷的刑罚来警告贪污者,而是以身作则并制定了一切尽可能科学的管理体制来预防贪污。在一个精明自律的统治者面前,官吏贪污的动机很小,贪官污吏也不容易找到藏身之地。防范贪污主要取决于一套科学修明的管理体制,光靠事后的打击只能取效于一时,不能从根本上铲除贪污赖以滋生的社会土壤。在具体政治举措方在确立分权制度,政治上实行三省六部制和科举制。三省六部制的实行,使宰相的人数比秦汉时期增多,便于皇帝控制。
中国封建体制的主要特征是权力高度集中,地方服从中央,中央又唯皇帝马首是瞻。这种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极大地限制了国民的创造性、主动性和灵活性,且极易酿成暴政。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央政府组织实行“三省六部制”,但贞观王朝的三省职权划分则初步体现了现代化政治特征---分权原则。中书省发布命令,门下省审查命令,尚书省执行命令。一个政令的形成,先由诸宰相在设于中书省的政事堂举行会议,形成决议后报皇帝批准,再由中书省以皇帝名义发布诏书。诏书发布之前,必须送门下省审查,门下省认为不合适的,可以拒绝“副署”。诏书缺少副署,依法即不能颁布。只有门下省“副署”后的诏书才成为国家正式法令,交由尚书省执行。这种政治运作方式很有点类似现代民主国家的“三权分立”制,西方在十七世纪兴起的分权学说,李世民早在一千多年前就已成功运用于中国的政治体制,进一步说明了贞观王朝的文明程度是何等之高。
最为难能可贵的是,李世民规定自己的诏书也必须由门下省“副署”后才能生效,从而有效地防止了他在心血来潮和心情不好时作出有损他清誉的不慎重决定。中国历史上出了853个帝王,只有李世民一人拥有如此杰出智慧和胸襟。
另外,唐太宗十分注重法治,他曾说:“国家法律不是帝王一家之法,是天下都要共同遵守的法律,因此一切都要以法为准。”法律制定出来后,唐太宗以身作则,带头守法,维护法律的划一和稳定。在贞观时期,真正地做到了王子犯法与民同罪。执法时铁面无私,但量刑时太宗又反复思考,慎之又慎。他说:“人死了不能再活,执法务必宽大简约。”由于太宗的苦心经营,贞观年间法制情况很好,犯法的人少了,被判死刑的更少。据载贞观四年,全国判死刑的才29人。几乎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制的最高标准——“刑措”即可以不用刑罚。
古罗马的政治制度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帝国时代前期实行普林斯制,后期实行多米那特制。
普林斯制(Principatus)一般称为元首制,它表面上依然保留共和时代的民众大会和元老院,但这些国家机构的职能被大大削弱,而帝国元首集军事、行政和宗教大权于一身,并且可以不断连任,成为实质上的皇帝。可以说,普林斯制是从共和制向君主的过渡阶段,它以共和制之名,行君主制之实。普林斯制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君主的个人权力,使元首能有效控制内战初定而又疆域广阔的罗马帝国。实事证明这样的政体是行之有效的,它确保了罗马帝国两百多年的和平,为帝国前期的社会发展创造条件,也使帝国境内的各个行省逐渐罗马化。
公元3世纪左右,罗马帝国的局势再度混乱,迫使军事专制的不断加强,帝国的政体从普林斯制转变为多米那特制。多米那特制(Dominatus)意为君主制,从字面意思不难看出,后期的罗马帝国政体终于除去了表面共和制的伪装,实现了公开的君主专制。皇帝自称为多米那斯,宣扬君权神授,其命令有法律效力,掌握民众的生杀大权,并且采用东方的君臣之礼,所有官员都必须效忠皇帝。皇帝不但采用分封同姓王的方法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而且还利用基督教巩固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