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提供什么证明

办理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提供什么证明
2025-05-16 04: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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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所列出的野生植物目录,向国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9月9日颁布了该《条例》的配套法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中国红豆杉属所有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成为51种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公布实施,使中国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条例》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提出了“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并对保护、采集、管理、资源调查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1、按照《条例》,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2、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3、采集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经采集地的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申请采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