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我们国家的邮寄送达是通过采用一种双挂号信的方法来邮寄的,所谓双挂号信是指法院最终把有关的法律文书邮寄到当事人手中,这是一个挂号信,第二,当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回证时,送达回证会自动的又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回证的发出地,也就是寄出有关法律文书,这个法院,这么一种挂号信,就是所谓的双挂号信,所以只要当事人签收了送达回证会自动的又寄回到法院手中的。但是如果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上在所写的时间与挂号信上面所注明的它收到该挂号信的时间不一致的。因为邮寄员在送达回证的时候,只是让当事人签字,但有的时候并没有留意签收信的时候所写的时间,以及它的签收送达回证所写的时间,这两具时间有没一致,一般来说邮寄员是不注意这个问题的。如果当这两个时间出现了矛盾的时候,究竟以时间作为当事人所收到法律时间,根据国家民事法司法解释规定是以当事从签收信件的时候作为提收到的文书的最后依据,则以签收挂号信的时间为准。
有些地方可以做证据
没有这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