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转专业:(一)学习成绩优秀,成绩排名位居该专业年级前15%的;(二)确有专长(如:获省级及以上单科竞赛奖励),转到相应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尚能在本学院其他专业学习的;(四)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但若该学期必修课有两门及以上门数不及格的或有两门及以上门数缓考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五)二年级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上只能在国家专业目录中的同一学科大类内(即二级类)转专业,若跨学科大类转专业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三年级及以上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下一批次录取学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申请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在当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申请,报送教学部审核,经学院研究同意后,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二)申请转学的学生,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修习。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所缺的课程应予补修。http://data.edu.qq.com/college_info/777/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