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的情形有哪些

2025-05-19 23: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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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有12个罪名。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有34个罪名。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侦查。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



①非法拘禁案;



②非法搜查案;



③刑讯逼供案;



④暴力取证案;



⑤虐待被监管人案;



⑥报复陷害案;



⑦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②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③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④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