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会计账簿,按情节严重可分为情节一般和情节严重两种情况。
1、情节一般的话,可协调,可以向上级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原始凭证再制定会计账簿。
2、情节严重会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2、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是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一条增加规定的新罪名。
4、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严厉打击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会计管理秩序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一、会计凭证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汇总凭证都是15年。 二、会计账簿类 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都是15年。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三、财务报告类 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月、季、年度财务报告都是3年。 四、其他类 会计移交清册是15年。 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存5年。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都要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