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中,规定了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未见其中有 “公示期” 之说。而且其中还规定:“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泄露、扩散标准的内容或者文本。经备案的标准一般不对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更是否定了 “公示期” 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