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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统一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做法,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就是说,结婚登记必须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才可以,那么第一条的“保证监管安全”的界定就很模糊了,服刑人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离开监所,而离开监所是否构成危害监管安全呢?这应该由谁来判断呢? 这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啦 关键是跟监狱办理手续的困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