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班期间,由同事给自己造成骨折,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话,这样的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伤者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致同事受伤,受伤害职工伤害事故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致害员工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意外致人伤害行为亦受工伤保险保障范畴。和直接工作过程中意外伤害同样道理,从事预备性和收尾性的工作与履行职务有关,该过程中的行为意外伤害也应在工伤保险保障范畴。因此无论从民事侵权责任还是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上看,同事均无须向你承担赔偿责任,你的工伤事故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求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