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2025-05-15 20: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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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股东会决议与股权转让协议不一致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该重新协商签订。有限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可以自由进行,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有转让协议即可。因此而产生的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修改是不需要股东会决议的。至于工商局说需要股东会决议本无依据,但基于其实践操作,必须提供的话也不难。所以,如果公司章程是否另有约定,如果没有,就股东会决议的做出,以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就可以通过啊,比如:AB持股已经达到65%,如果召开股东会,肯定会通过的,即便CD不同意,所以可以召集股东会并通过决议。
2、股东会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

回答(2):

就目前内容看,AB对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乙可将AB列为被告。
由于没有明确AB各自的受让股权的比例,因此,也就不好在AB内部明确各自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金额,如果A支付的金额多,则相应的获得所支付金额对应比例的股权,如果B对股权受让份额有异议的,AB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股东会决议确定的内容确认各自持股比例。
仅供参考。

回答(3):

1应该以股东会协议为准,股权转让协议应该变更为股东协议决议内容,不然就的重新开股东会追认。2在股份转让协议被追认生效情况下,乙只能按ab受让乙那部分未出资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