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

2025-05-19 09: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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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民初字第**号
原告王立花,男,45岁,汉族,住***市。
被告兴隆百货公司。
法人代表***。
原告王立花诉被告兴隆百货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花、被告兴隆百货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王立花诉称:事实省略,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00元交赔偿原告400元。
被告兴隆百货公司辩称:略。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立花从兴隆百货公司购买睡得好药片、睡得香口服液,花费500元。上述商品系进口保健食品,且睡得好药片冒用卫生部的批准文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合法成立,被告有义务向顾客提供合格商品,所售药品应符合国家卫生部门的要求,根据规定进口保健食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才可以销售,上述商品未经批准即上市销售,故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另赔偿400元,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兴隆百货公司退还原告王立花货款5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费用**元,共计**元,由被告兴隆百货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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