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报销,一般遵循下列流程:
一、提出申请
(一)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厅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复印件;
4、《工伤保险待遇银行账户信息确认表》及待遇领取人的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5、协议医疗机构医疗费发票原件以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费用清单。
二、审核支付
社会保险机构对提交的材料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予以报销,并通知申请人签收支付决定,划拨款项。
工伤赔偿包含公司支付部分和社保支付部分,员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之后,应该向社保中心申请工伤待遇审核,审核通过后下发工伤待遇。
社保基金支付工伤待遇审核需要递交有: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劳动能力鉴定书一份或医疗终结鉴定表一份;医疗发票、住院总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复印件;转入账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单位支付的工资按月支付,如有伤残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协商支付。如果员工和单位因为工伤赔偿问题出现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