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名称错误可以作废吗

2025-05-05 11: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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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代 开的发票名称错误可以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
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 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代 开专票“销货单位栏”填写代 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 开税务机关名称,不填写销售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备注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