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总包要求分包退场需要索取赔偿吗?

2025-05-17 16: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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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同解除后,索取赔偿,这是分包商的权利。但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则另当别论。从法律上讲,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的分包合同约定,除违反法律性规定而无效外,一切按合同约定执行。同时,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举证不能的,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法律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回答(2):

分情况依法做事。

  劳务分包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自觉全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1、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1)合意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单方解除合同,即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
  2、劳务分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总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以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和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和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