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晚育的,给予奖励假和配偶陪护假由所在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建议百度搜索所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咨询当地 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