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里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主要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一一列明,单纯值夜班并不是拒绝女性劳动者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