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2025-05-16 15: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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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将房屋赠与给其大儿子乙某,并办理了公证。乙某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房屋到手后,乙某拒不履行对甲某的赡养义务,采取了对甲某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甲某现反悔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将房屋收回。争议焦点
一、甲某认为乙某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对其赡养义务,依法应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
二、乙某认为房屋赠与协议已经过公证,不可撤销。律师评述
本案争议焦点,关键要搞清楚赠与任意撤销和赠与法定撤销两个概念。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是针对任意撤销而规定的。该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据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该赠与合同是否已履行,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是针对法定撤销权而规定的。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乙某只注意到《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忽视了本条是针对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作的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订立的,只要出现本条法定事由,赠与人就可依法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乙某不履行对甲某的赡养义务,符合《合同法》第192条第(二)项规定的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因此本案甲某的主张正确。乙某以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德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