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第一条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4年第11号)
为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规定,经商财政部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航空国际运输收入清算账单申报明细表
3.铁路国际客运收入清算函件申报明细表
4.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航天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5.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6.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7.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8.外贸企业外购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出口明细申报表
9.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