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以不违反计生政策为前提,即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一、普通产假
一般情况下: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按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特殊情况: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流产产假
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综上所述,女职工在非难产状况下生育一胎时,且在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最多可享受218天的产假,难产的或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女职工配偶也有15天的陪产假。
在这里也要提醒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