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有没有这么一种说话 判决后民事赔偿给不起要求用判刑年限兑换的

2025-05-17 23:00:44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没有这个说法。如果是在刑事处罚判决前,如果民事赔偿给不起,要作为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要考虑。也就是如果全赔被害人,可以从轻。但不能够超过法定刑期以下。

回答(2):

你说的问题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这样的,我国刑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对于伤害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其它种类似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等也基本上采取了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情况作为具体量刑时予以考虑的一个情节,因为它从一定角度反映了犯罪人的悔罪态度和表现。应当说,通常如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多数都会在判决宣告前将给付款项到位,以获得从轻量刑,但也不排除因条件所限而先给付一部分或全部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这样法院在有些类似情况下也会按照有悔罪表现而给予从轻处罚,其根本出发点还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弥补、抚慰被害人,也在量刑上贯彻了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若是在已将赔偿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而对犯罪人从轻处罚了,而“事后”未予兑现或有条件而故意不兑现,虽然不存在“用判刑年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原生效判决法院的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即“院长监督审”,将原判撤销后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与不赔偿的情节相适应的量刑判决——这就是贯彻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