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深圳户籍或者是外地户籍但在深圳办理有居住证并且满一年的(未有居住证的,有街道办出具的居住证明也可),另一方是香港户籍,就可以在深圳当地的法院按涉外诉讼离·婚处理。如果是在深圳登记结婚的,则双方达成协议离·婚后可以直接去原来的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即可,如果是在香港登记结·婚或在非深圳地区登记的,无论是否达成协议,则双方只能在深圳以诉讼方式离·婚。
相关法律据:我国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
1、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一般原则的例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香港人和内地公民选择诉讼离·婚的,应该是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概念是指一个公民在某一地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据就是当地办理的居住证或街道办出具的居住证明
不可以 必须夫妻两个人一起确定。
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