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著作权法应该单独罗列。理由如下:民法典作为国家民事方面的最高存在和权威,应该以规定国家民事法律法规原则、政策等为主要方向,从大局上把握整个国家的民事法律领域的导向;而著作权虽然归属于民法典,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和专业性使其不能单单以民法典里德法律法规所解释,它应该作为一种特殊法单独罗列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