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制的根源:土地私有制和土地买卖的存在。而明清时期,工商业市镇兴起,商品zhidao经济发展到一个新时期。
土地兼并造成了大量的大土地所有者和无地少地的农民,提供了租佃的基本条件;农民的反抗斗争使人身依附关系减弱,有利于租佃关系的产生;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的加剧,进一步导致了人口的流动;生产力的发展是其根本原因。
扩展资料:
综览中国历代租佃关系,从地租形态来说,早期实物地租比较普遍,同时可能有相当比重的劳役地租,战国时的“分地”、汉代宁成的“役使数千家”即是。魏版晋隋唐时,实物地租更加增多。在唐代租佃契约中,货币地租也出现了。
不过,劳役、实物和货币地租三者,有时交织在一起。租额有定额租,如索黑奴租地契约规定每亩交租一石二斗即是。有分成租,如屯田上的对分、四六分、三七分和二八分即是。还有权交作担保的押租、年节时送与地主的礼品、小租等。佃户的人身依附,在劳役租时最强,以后逐渐和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