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并不能完全解释该问题,应同时参考《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可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获得半数业主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
若以物业公司服务不佳为理由拒绝缴纳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建议您尽量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