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分析如下: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区别】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刑法中的概念,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自诉案件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强调的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方式。
2.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从内涵上看,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上位概念。
【其他两种自诉案件】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⒉非法侵入住宅案;⒊侵犯通信自由案;⒋重婚案;⒌遗弃案;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⒎侵犯知识产权案;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并不是单纯的自诉案件,在起诉权配置上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选择权,案件既可以进入公诉程序,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公诉权是优先于自诉权的,只有在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的前提下,才可行使。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一类案件本质上应该是公诉案件,但是当公诉程序无法启动的时候,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赋予当事人自诉权利的案件。即公诉转自诉案件。
其实你是想知道告诉才处理、刑事轻微、公转自的区别吧?告诉才处理,是指那些被害人告知(报案)才由国家机关帮忙处理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即使国家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非被害人报案的,国家机关都不会甚至不能主动参与其中。刑事轻微案件,是那种轻微型的刑事案件(感觉这句话有点废),这类案件可公诉可自诉,即与告诉才处理不同、国家机关是可以主动参与其中的(例如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案情不严重的)。公诉转自诉案件,就是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公安机关就现有证据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立了案走了公诉程序,然后在公诉搜集证据期间发现该案属于自诉案件的(例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就会转回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