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的慈善用地未使用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2025-05-17 19: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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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文件第十条: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定义: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二、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