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销售给美联工厂甲产品200件,单价售价500元,销项增值税17000元,款项已收银行存款户”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7 000(价税合计)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100 000(价款=500*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税款)
二、说明
1、企业销售产品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所实现的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产品已经出售,开出增值税发票,货款收到,应确认销售收入,收入增加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的贷方。
2、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应交税务部门的税金,不计入企业的收入中。
3、款项已经收到并存入银行,存款增加记入“银行存款”账户(资产类)的借方。
借:银行存款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500=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甲产品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