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回复:生产销售地沟油涉嫌什么罪名

2025-05-14 0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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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因此,网友亲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在五年以下量刑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比如生产销售数量较多,则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生产销售地沟油数额巨大等特别严重情节,或造成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依据网友的陈述,其亲戚是外来打工人员,不是生产销售地沟油厂的老板或者股东。因此,其应该属于从犯或胁从犯,依法应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如果行为人在打工期间,对该厂系生产地沟油的情况不了解,在发现系生产地沟油后及时脱离该企业,那么,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回答(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地沟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