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睢本是魏国人,早年经历坎坷,后来得到郑安平、王稽二人帮助才入秦。他是个一饭之德必偿,睚眦之怨必报的人,发达后向秦昭王举荐王稽为河东太守、举荐郑安平为将军。后来郑安平在战争中投降了赵国、王稽因勾结诸侯被诛杀。按秦法,作为荐主的范睢要承担同等罪责,株连三族。秦昭王明确表示要保范睢,禁止国内议论郑安平等人的事情,还赏赐范睢表示支持。但范睢还是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一蹶不振,以下台收场。
西汉时,富平侯张勃荐举陈汤,因选举不实获罪,除了削去封邑二百户外
,死后还被谥为缪,揪住他用人不当的污点不放。南宋时,主站派辛弃疾屡遭政治打压,其中从镇江知府的要职上被降职、调离北伐前线的罪名就是荐举不当。他主张提拔的一个下属犯了法,按律辛弃疾要连坐。清朝戊戌变法时,侍读学士徐致靖保举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变法失败后,徐致靖被褫职关押。其中保举过维新派的荐主,比如御史宋伯鲁、湖南巡抚陈宝箴、大学士翁同龢等都被罢免,永不叙用,已经罢官的则被追缴其它待遇。你可以说这些人的遭遇存有政治打击的成分,但他们触犯荐举连带制也是事实。
连坐原则还被运用到了科举制上。明清地方学府可以推荐优秀学子入读国子监,称为贡生,相当于举人的副榜。虽然不算官吏,学官如果推荐失当也要受罚。顺治二年,朝廷下命各省每年选拔贡士入京。朝廷要对各省推荐的学子进行复试,发现有滥充的发回原学。如果一省推荐的学子中有五名以上不合格,该省学政罚俸。康熙三十七八年间,朝廷面试各省贡生,发现山西张汉翀等六名、陕西吕尔恒等四名、广东陈其玮等三名被推荐的学子均文理不堪,字画舛谬。处理结果不仅是原卷驳回,而且弹劾处理所在省份的学政。康熙更是大怒,下令停止各省选拔贡生。
正因为荐举不当要面临严厉的惩罚,秦汉时期官员轻易不荐举他人。汉武帝时,政府权力扩张,事务繁多,需要补充官僚队伍,就下令郡国官员举荐人才当官。当初推行时,各郡国官员担心连带责任,对荐举很不热心。下令多时,汉武帝也没得到几个人才,不得不规定各地必须荐举的人才数目,完成不了也要受罚。这让郡国官员不提拔人都不行。精明的统治者认识到了这一点,发明出一张两全其美的网络。一方面立法者规定,应贡举而不贡举依法科罪;另一方面又规定,贡举非其人亦坐。迫使举主精挑细选,恪尽职守,谨慎行事,如若不然,两免之并严连坐之法,更甚者小命休矣。
严格的荐举连带制,遭到了古代官僚集团的抵触与反击。
官僚集团既想把持用人实权,又不愿意承受连带压力。他们指出了连带制的许多弊端(很多弊端的确客观存在)。比如有些提拔的候选人可能是表演艺术家,口是心非沽名钓誉,欺骗荐主。或者有些人在被提拔时干干净净一尘不染,一旦大权在握后就腐败变质,难道荐主也要负责?又或者,被推荐者能力出众,是个能臣干将,但私德有问题,荐主也要负责任吗?荐举连带制执行严格,不区分情况就把荐主和被推荐者捆绑在一起,强调荐主的责任,目的是保证用人的严肃和成效。
金朝明确规定,被举荐人犯了贪污罪,举荐人才应当承担责任。这就使得荐主不必为被推荐者的能力负责,只要他官德没问题就不用负连带责任。金朝更是规定荐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期限是三年。超过三年,被推荐者犯错犯罪,荐主都不用负责。荐主的责任自此大大降低。
清朝的荐举制,重申了荐主与被推荐者的连带责任,但留下了很大的回旋余地。比如清朝规定被推荐者得到提拔后犯罪出错,荐主如果检举,可以免除连带责任。这就让荐主只要主动和被推荐者划清界线,就能免责。此外,清朝还区分了荐主用人的公心与私心,如果是出于公心提拔错了人,罪责要比私心用人小得多;被推荐者犯罪出错根源产生于何时,对荐主的责任也有影响。如果一个人是得到提拔后堕落的,荐主的责任要轻得多。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心私心也好,什么时候堕落也好,是很难区分,也就很难真正给荐主定罪。
和许多其他制度一样,日益宽泛的模糊空间的存在,给官僚集团上下其手、逃脱责罚提供了巨大的便利。他们很容易为用人不当免责。但是,谁用的人谁负责到底始终是古代王朝用人的大原则,松动的只是具体执行的内容而已。到了民国,这个连带责任才被脱钩。难怪胡适要发牢骚:民众雇一个老妈子,还得问荐头;店家用一个伙计,还须有铺保;旅店雇一个茶房,还须有押柜。国家的官吏岂不更重要,岂可不要公开的负责的荐举吗? 人事权是民众授予的公权力,官员怎么能滥用乱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