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决定逮捕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因为患病等原因看守所不接收的,只能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要被看守所收押,但是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看所守将不予收押。那么看守所不予收押条件是什么,关于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你辩护网小编整理了关于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看守所不予收押条件
依据有关规定,看守所对没有收押凭证的,不予收押。此外,应当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最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的除外;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章 收押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视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首先,先要弄明白两个单位的性质。
看守所是羁押场所,是关押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地方,比如盗窃犯、抢劫犯、杀人犯等等。法院是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等。
其次,看守所与法院的联系。
看守所与法院之间如果有联系,则只可能涉及一种案件,就是审理刑事案件,其他诸如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均与看守所没有关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法院如果认为符合逮捕条件,是有决定逮捕权的,法院决定逮捕后,会由公安机关执行,说白了就是把人“收起来”,关押至看守所。
打开腾讯新闻,查看更多图片 >
第三,看守所拒收的情形。
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嫌疑人进所之前要进行健康检查,有几种情形是拒收的,比如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有其他严重疾病可能会发生危险的等等。以上情形拒收是合情合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嫌疑人合法权利以及保障看守机关的安全。
最后,看守所拒收,法院怎么办?
如果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法院必须要认可执行,可以通过如下办法解决:1.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重新办理取保候审,不予羁押。2.对于确需逮捕但又存在上述无法收押情形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在自己或指定居所进行,不能外出,直至判刑。实践中,该种方法不常用。对于第一种办法,待法院判刑后,评估其是否具备收监条件,能服刑的收监;不能服刑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暂予监外执行。
如果法院制作了《决定逮捕通知书》并由公安机关开具了《逮捕证》,将人犯送看守所时,看守所不接收就是违法行为。当然如果被逮捕人存在重伤、重病问题,可能在羁押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可以要求送押机关先行治疗,否则有权拒绝收押。
这是对法律尊严的极大侵犯。
法院还有面子吗。
检察机关专司监督,可向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