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你这个问题的描述实在太不够准确,容易让人产生歧义。
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符合如下两个条件:
1、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将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 取得双方当事人的签收回证,此时判决书视为生效。
因此,从时间逻辑上看,肯定是法律文书先被做出,在双方当事人签字之后生效。你所描述的问题违背了这一个原则。
2、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成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当庭签订调解笔录或者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签订之时,调解书生效。
人民法院可以经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书,并讲调解书送达。
根据你的描述,我推断,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且签字之后,其中一方当事人反悔。法院制作调解书的时间,往往受一些因素限制,因此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
所以,只有这种情形非常接近你的描述。那么 调解书同样是法律文书,虽然当庭双方签字就生效,但是其并非是未作出法律文书,而是还未送达双方当事人。
那么此种情形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时候反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能够证明违背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的内容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应当再审。
因此,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调解书,如果符合以下2个条件可以申请再审:
1)、能够证明签订调解书的过程违背自愿原则。
2)、能够证明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符合以上2种情形可以申请再审!,并在再审过程之中重新提出自己认为恰当合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