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文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