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条款,即发生工伤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指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1)工伤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自然也无效。
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
三、注意事项
遇到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工伤自理”条款的文书的时候,劳动者应该向工会检举或者向劳动管理委员会举报这种违法行为,保障自己的权益。
因此,“工伤自理”条款无效,也违法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遇上用人单位签订这样无理的条款时,应该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寻求工会解决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引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