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如果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遗漏或者超过了诉讼请求,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前提是,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首先,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法院是一个居中的裁判机构。对于民事案件,法院应当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这就是说,只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就当事人的纠纷作出裁判,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到当事人的纠纷中去。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只有对于当事人在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主张,法院不得进行审理,也不得作出裁判。其次,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处分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其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受法院的干涉。综上,如果法院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则既有违法院的中立身份,也侵犯了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正是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将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为当事人对判决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