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关注的“时开工伤赔偿律师”新浪微博,看到北京时开张峰律师代理的案件“因工作原因下班途中遭人报复可以认定为工伤吗?”,你可以看看,参考下:
原告李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在其工作中,因工作认真,致使材料供应商在为建筑公司送材料时掺假行为被查处,招致该材料供应商雇凶报复,李某下班回家途中时,被材料供应商所雇凶手打伤,该事故有公安机关的侦查证明。
建筑公司向市劳动局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劳动局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李某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于是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李某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在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遭遇暴力伤害造成的伤害是否认定工伤,出现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李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的受伤虽然是在下班途中,但不是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的受伤虽然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但却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的伤害。因此,李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职工在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遭人报复受到的暴力伤害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分别列举了应当认定工伤,应当视同工伤对待和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上述情形是认定与否的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工伤事故则呈现不同的形态,有限的法律条文显然不可能囊括无限的生活事实。因此,在判断一事故是否构成工伤事故时,则不能仅仅局限于法条的理解,机械的适用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要从立法精神出发,严格把握工伤事故的构成要件,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遵循该《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济、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虽然在下班路上看试不是在工作期间,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伤认定条件的三大要素,上下班路线是对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上下班途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这是工伤保护的范围从工作场所内工作时间中扩大到上下班途中的理论依据。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一条则是上下班途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理论的体现,既然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那么同样是上下班途中,同样是伤害,只是引起伤害的具体原因有所不同就不认定为工伤,显然不能取得社会的认同。
况且本案李某是在下班途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的,劳动局的不认定工伤的结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机械了理解了法律法规的条文。本案后来在法院审理中,北京时开张峰律师的代理意见获得了法官的采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算工伤,在上下班途中是在工伤认定的时间范围。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