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 如果是当事人双方拉扯过程中,导致其中一方当事人摔倒 被鉴定为轻伤二级,那么这个事实不足以认定另一方当事人存在推倒受伤的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因为“拉扯”和使用巨大的力量推当事人,从人的主观认识上应当会有不同的结果,
前者在动作实施之前,就应当被预判不足以或者说未必绝对导致另一方会摔倒。
后者在动作实施之前,就应当被预判有极大可能或者说足以导致对方摔倒。
因此,从你提供的现场描述上看,拉扯导致摔倒应当不足以认定另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伤害对方身体的事实。
综上所述,我认为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不足以定下另一方当事人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依据。
但是民事赔偿部分 ,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义务应当是必不可少的。
一般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在侦查时等司法机关,可以采取此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