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34条和107条有什么区别

2025-01-16 23: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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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1、第34条是物权法总则对 物权返还请求权的一种原则性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第107条是:在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对物品时有偿取回
3、两条的本质区别:34条是对无权占有的一种规定,而107条是对有权占有的特殊规定

回答(2):

1、第34条是物权人(除抵押权人)对无权占有人行使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依据最新民法总则,该请求权适用3年诉讼时效)

2、第107条是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除斥期间)向受让人行使遗失物回复请求权(即便是在拍卖和经营资格经营者那里买来的,都可以主张返还原物,但应当支付所付费用,向无权处分人追偿),或向无权处分人行使损失赔偿请求权

注:我国民法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定,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适用除斥期间2年

3.物权法245条 占有返还请求权 必须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

大家仔细看第107条其实两年除斥期间是把主观上认为自己有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也涵括进去了,且只限于遗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