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请求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 (二)必须准确注明受送达当事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详细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 (三)必须附有注明被请求方法院名称的送达请求书。被请求方法院名称不明的,可以请求该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送达。所送法律文书必须附有被请求方官 方通用文字或者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如果被请求方对请求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由外交部领事司通知高级人民法院。更多: 【刑罚量刑】【刑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