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辅警,不是警察,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无行政执法证件,是没有任何权力参与办案和执法的,只能在公安机关正式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协助办理相关事务。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投诉。
执法权限包括接报警现场处置,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传唤、抓捕、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等。此外,还有多项警务工作辅警可以独立执行,包括调解民事纠纷、疏导交通等。其中治安巡逻、安全巡查等工作,需要两名以上辅警方可进行。勤务辅警在工作期间,可以配备警棍和安全防护装备,可以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