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2025-05-20 06: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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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方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和发展,依据包头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包头稀土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包头稀土高新区直接引进国内外资金和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以下统称中介人)。
第二条,凡为包头稀土高新区引进国内外资金,按资金实际到位额度,对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
(一)引进国内外资助、赠予等无偿资金的,按其引进资金总额的5%给予奖励。
(二)引进国内外资金200万元以上且与国内银行年息(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下同)相同,根据引资额的大小及引资中介人在引资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给予2000~50000元奖励。
(三)引进国内外年息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的资金,根据引资额的大小及引资中介人在引资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给予2000~50000元奖励的基础上,其低于国内银行利率利息差额部分的60%亦作为奖励。
(四)引进国内外无息借贷资金,等额资金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亦给予奖励。
以上所述引进资金不包括以投标中标及BT、BOT等方式参与工程建设的资金。以上资金凡用于包头稀土高新区的,奖励资金由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支付;用于企业的,由受益企业支付。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凡引进资金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新建项目和直接引进项目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从注册之日起,在一个连续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实际到位额的1‰至5‰给予奖励,实际奖励比例及金额将根据中介人在引进项目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和引进项目的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建设速度、投资密度、环保水平等评定。 引进重大先进技术项目(特别是稀土产业的重大项目和先进技术),同时对包头稀土高新区发展贡献突出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后,给予中介人具体奖励。
第四条,中介行为及中介人的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是指中介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投资各方之间、在项目投资各方与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之间发挥中介作用,通过介绍、推荐和沟通,最终促成项目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建设完成的行为。引荐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是向项目投资各方和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如实介绍彼此的情况,协助项目投资各方与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建立直接的联系,在项目洽谈和建设过程中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二)本办法所称的中介人,是指第一个在项目投资各方与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之间从事中介活动的自然人或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五条,申报程序、认定及支付
(一)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的中介人应在发生中介行为一个月之内到包头稀土高新区招商局填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登记表》。中介行为备案后,包头稀土高新区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对中介人在项目引进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进行考核。
(二)从企业注册之日起,满一个连续年度后,中介人持资金验资报告、银行证明以及项目单位的有关证明等,以书面文件形式报包头稀土高新区招商局,并填写包头稀土高新区统一印制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认定表》,办理申报手续。
(三)包头稀土高新区招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的中介人进行初审后,报包头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批准。
(四)中介人凭经批准后的《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考核认定表》及相关文件向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部门领取奖金。
第六条,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招商部门以外各部门及工作人员为中介人,依照本办法奖励。
第七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包头稀土高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人才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营造包头稀土高新区吸引、使用、培养人才的良好环境和政策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各类用人单位和辖区农村引进、使用、培养的人才。
第三条,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拨付专款设立“人才基金”,主要用于人才资助。
(一)国家两院院士到包头稀土高新区转让技术、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在包工作期间每月给予1万元补贴。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携先进技术、资金到包头稀土高新区领办创办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启动经费。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的自治区外人才,携先进技术、资金到包头稀土高新区领办创办企业,居留本市1年以上,给予1万元住房补贴。
(四)稀土产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深造,取得稀土及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并服务满一年以上的人才,人才资金给予学费(不包含答辩费、书费等各类杂费)20%的资助。
(五)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工作一年以上,具有技师、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报销培训、考试、评审费用,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才基金给予一定补贴。1、取得高级专业(执业)技术资格,给予600元补贴;取得高级技师资格,给予500元补贴;取得技师资格,给予400元补贴;2、以后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内流动的人才不再重复申报享受此补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四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工作期间每年给予5000元医疗保健补贴。 第五条,包头稀土高新区每两年组织一次获包头稀土高新区科研贡献奖的科技人员健康疗养或赴外培训。
第六条,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各用人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含本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在企业破产,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之内在包头稀土高新区重新就业的,本人待业期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由人才基金全额补贴。
第七条,鼓励引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和技能人才,并参照本办法给予资助、奖励。
第八条,包头稀土高新区为引进和使用的人才提供免费的全程跟踪式人事代理服务。
(一)为人才提供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破格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代理服务;留学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免试外语、计算机,参加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二)协调有关部门,为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提供出入境及居留的便利;为外省市人才提供居留的便利。
(三)帮助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人才,到包头稀土高新区公安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落户手续。
(四)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参加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入学考试,可按有关规定参照归国华侨子女的照顾条件加分。
(五)为到包头稀土高新区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2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六)协助用人单位或个人申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才开发资金。
第九条,包头稀土高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为人才免费提供《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和劳动争议咨询服务。
第十条,享受人才基金补贴,按照如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包头稀土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包头稀土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材料进行初审;
(三)包头稀土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综合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监察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党工委、管委会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如有虚假、欺瞒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五年内该企业和个人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包头稀土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