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资本化利息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借: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
贷:应付利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也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要是房地产项目完工前发生的,就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开发成本是指构成房地产商品售出条件的全部投入及包括分摊的配套设施费、环境绿化费和外管网等全部费用。
工程相关的计入在建工程。
与存货相关的(如造船厂等)计入生产成本
房地产企业的计入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
购买固定资产的资本化利息计入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