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2025-05-13 02: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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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对象。

一、两者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比如,同样是盗窃枕木,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么前者只构成盗窃罪,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2、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也就是说: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伪造证件罪,必须有伪造出来的证件,否则就不可能构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国(边)境罪,就没有犯罪对象可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没有对象可言。
3、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而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相反,盗窃犯总是要把电视机保护好,才能销赃或者自用。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财产,盗窃、诈骗的,属于侵犯财产罪;如果贪污、受贿的,属于贪污、受贿罪。因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犯罪对象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根据与标准。当然,在同一类犯罪中,犯罪对象有时可以起到划分各种犯罪之间界限的作用。例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是因为对象不同而划分出不同的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就在于对象不同。前者破坏的是飞机、火车、船舶等;后者破坏的是桥梁、隧道、铁轨之类。
5、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表象。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二、两者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

回答(2):

概念:犯罪客体,犯罪行为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对象。
联系: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本质内容。
区别:1、任何犯罪行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体,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对象(犯罪对象)。
2、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与犯罪性质无关。
3、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外在形式,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内在本质。
4、犯罪一般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破坏犯罪客体。
5、没有犯罪客体就没有犯罪对象,前者决定后者。
6、犯罪侵害犯罪客体是必须的,侵害犯罪对象是常有的。
7、犯罪客体是内在本质的论述,犯罪对象是具体外在的表象。
最后,刑法是通过保护抽象的犯罪客体来保护具体的犯罪对象的。

回答(3):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但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仅从犯罪对象分析某一案件,并不能辨明犯罪性质。只有通过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性质。例如,同样是盗窃汽车零部件,某甲盗窃的是修配厂里处于修理状态的汽车零部件,某乙盗窃的是使用中的汽车的零部件,前者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后者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一是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一是侵害公共安全。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例如《刑法》第328条第1款规定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否则便不可能构成此罪。而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脱逃罪,偷越国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则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但无疑这些犯罪都具有犯罪客体。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诈骗犯将他人的计算机骗走,侵犯了主人的财产权利,但作为犯罪对象的计算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往往把诈骗所得之物好好保存,以便自用或销赃.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其性质和范围是确定的,因而它可以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主要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标准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犯罪对象并非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在同一犯罪中也可以是不同的。正因为犯罪对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确定性,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

回答(4):

这么说吧,犯罪客体一个抽象的概念,犯罪对象是具体的,对象是客体的载体,例如:在某一起刑事案件中,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权,犯罪对象则是生命权受到侵害的人如某甲。在另外一起人身侵权案件中,某乙也是犯罪对象,但犯罪客体则可能也是生命权。即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

假设某甲是犯罪对象,则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客体可能是某甲的财产权,也可能是某甲的生命权,还有可能是某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这就是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表现出不同的犯罪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