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再审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举行听证,认真听取检察人员、当事人的意见。再审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再审;再审理由成立的,另行组织合议庭,重新审理(原来是第一审程序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判决后当事人可以上诉;原来是二审程序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2]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首先,依法审查检察院的建议是否有理,原民事生效判决是否属于应当再审的确有错误的案件。
其次,如属于,则如果该法院是生效判决作出的法院,则要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再审可以发回重审或提审。
第三,如果是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则作为是否再审的裁定,根据不同情况发回一审重审,或发回二审法院重审。
最后,做出相应处理后通知相应的检察院。由于是再审“建议”,而不是再审“抗诉”,所以大多要进行再审,但也存在不再审的可能性。
审查后裁定是否再审,由谁再审。
依法审核后决定是否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