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征收率的适用情形:(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3)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4)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5%税率的情形
(一)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出租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三)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四)转让土地使用权: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五)房开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六)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七)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八)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九)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